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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1:2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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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26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烟草系统安全管理,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决定于2004年5月开始,组织开展烟草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4年5月31日至6月10日。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1、检查重点: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局(公司)及各省级工业公司;工、商企业及所属宾馆饭店、仓库。
  2、检查重点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1)省级公司对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2)省级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情况;(3)企业及所属宾馆饭店、仓库消防设施、电气设施、安全设施情况;(4)各单位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5)各受检单位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6)各单位2004年以来事故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国家局抽调部分省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部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任组员,组成10个检查组,代表国家局进行检查。
  四、对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由所在省的省级工业公司负责联系,协助检查组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全体组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禁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不得借机旅游。
  2、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途中要安排好驾驶员和车辆,防止发生事故。
  3、各检查组组长负责联系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准时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检查组组长组织本组的检查情况汇总,并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积极做好选派人员和受检工作,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 件:

  1.安全生产检查考评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0
  2.安全检查组成员及检查地区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1
  3.2004年安全检查报告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1997年5月9日

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
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行政许可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对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处理工作。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的投诉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行政许可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投诉由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后,分发到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处理,中山市监察局通过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进行投诉:
(一)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六条 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行政许可投诉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诉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二)投诉事项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办理;
(三)中山市监察局认为投诉事项应由其直接处理的,由中山市监察局办理。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中山市监察局认为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中山市监察局。
第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者已整改或已作出处理的,可以终结调查并作说明。
第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中山市监察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投诉处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