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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9 13: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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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


(2002.04.25)

银发 〔2002〕 106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中资商业银行使用人民币资本金购汇充实外汇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可根据自身外汇总资产规模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二、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安排银行购汇。

三、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交的购汇规模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所申请购汇规模的测算依据;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考评报告,或者各行的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09〕92号


天津市、安徽省、河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09〕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安徽扬子鳄、河南太行山猕猴、甘肃白水江和宁夏中卫沙坡头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生态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措施未落实的,暂停相关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32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